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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2022年招生章程(含艺术类)

编辑整理:YK211 作者/来源: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录入时间:2022-06-02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办学实际,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创办于1998年,2005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为独立学院。

  学院代码:国标代码13987,江苏省招生代码1844,在江苏省外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代码以各省级招考机构公布的为准

  学院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南路199号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普通类全日制本科

  学习年限:四年

  颁发证书: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成立以扬州大学广陵学院理事会理事长为组长、学院院长和学院党委书记为副组长的“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其他院领导和招生就业处负责人。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集体决策”的原则,全面负责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负责招生录取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设立专门的纪检监察组,对考试及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同时接受扬州大学纪委、省级招考机构和社会监督,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及时公开选拔结果。

  第五条 学院招生网(http://glxy.yzu.edu.cn/zsw)、“广陵招生”微信公众号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宣传的官方渠道,学院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相关信息(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学费标准、录取结果、历年数据、信息公示、工作进程等)将通过以上官方渠道发布。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根据要求,统筹考虑学院人才培养需要、专业办学条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作等实际情况,确定学院分省招生计划,经审核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亦可访问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招生网查询。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院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具体使用办法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要求执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报考条件

  1.凡符合生源地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2.所有专业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教学(200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教学厅(2010)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教育部高教学生司印发的(教学司函(2010)22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文件执行。

  3.新高考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所选的选择性(或等级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所填报专业或院校专业组志愿的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其所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必须达到合格。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须符合所填报专业志愿的科类要求。

  4.高考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的报考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报考语种;所有专业,进校后全部以英语安排外语教学。

  5.江苏省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成绩合格。

  河南省、安徽省、福建省、浙江省美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且成绩均合格。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录取原则

  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院负责、省级招考机构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远程网上录取。专业(组)志愿间不设专业级差。

  2.调档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报考情况与省级招考机构协商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院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按照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院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志愿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3. 江苏省内录取办法

  (1)普通类

  按高考文化分从高到低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高考文化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由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考生优先投档顺序。

  (2)艺术类

  按投档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满分)×0.6+(专业分÷专业满分)×0.4〕×750,结果四舍五入取整)从高到低顺序安排录取专业。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如仍相同,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由专家组集体评议,确定考生优先投档顺序。

  4.江苏省外录取办法

  (1)普通类

  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安排录取专业;其他非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顺序:理科为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外语;文科为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外语。

  高考综合改革省(直辖市), 按实际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录取专业。实际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或选择性科目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或选择性科目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2)艺术类

  河南省、安徽省、福建省、浙江省考生:文化和专业考试成绩均要达到所在省招生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进档考生按文化考试成绩与专业成绩之和排序(安徽省按照其省考试院折算后投档成绩排序、福建和浙江按综合分排序),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

  江苏省外美术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5. 符合生源地招生委员会规定的照顾录取政策中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总成绩参与专业录取排序。

  6.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

  第十条 学院拟录取名册报各省级招考机构审核批准后,即作为正式录取依据。学院根据录取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院公章并经院长签发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并同时通过“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招生网”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及标准

  1.学院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3〕154 号、苏价费〔2013〕83号、教高函(2018)4号)按学年收取学费,具体收费标准:医学、艺术类本科各专业16500元/学年,人文社科类本科各专业14000元/学年,理工科类本科各专业15000元/学年,嵌入式培养本科专业17000元/学年。

  2.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安排。学院根据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02〕369号),住宿费为每人每年1500元。

  第十二条 奖助学金

  1.学院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长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多种奖助学金,奖励面达40%以上,年发放金额1000多万元,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生、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生、特等奖学金 6000元/年·生。学院为考取研究生的学生专设“学恒”奖学金。学院还设有扬州五亭桥缸套奖学金、扬州校友会助学金、邗建大学生圆梦基金等社会奖助学金,年发放金额近60万元。

  2.勤工助学基金:年发放金额超过300万元。

  3.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措施:①勤工助学;②困难补助;③生源地助学贷款;④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 入学资格审查

  所有录取考生在报到后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核、艺术类新生专业能力复测和身体复查。对于入学身份材料与录取资料不一致、专业能力复测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学院招生录取工作纪检监察组将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材料、替考、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身体复查,对体检结果明显与考生电子体检结果不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14-87993999、87994013、87993666、87997337、87978108

  监督电话:0514-87993979

  传 真:0514-87994026

  网 址:http://glxy.yzu.edu.cn/zsw

  微信公众号:ydglzs 微信名称:广陵招生

  通信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南路199号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招生就业处(邮政编码:225100)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学院也将作出相应调整,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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