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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业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编辑整理:YK211 作者/来源:南京林业大学 录入时间:2023-06-12 点击数:

南京林业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的省属重点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峰计划A类建设高校,学校是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整体授予权的高校。学校拥有南京新庄校区和淮安校区。新庄校区位于南京市玄武湖畔,玄武区龙蟠路159号;淮安校区位于淮安市高等教育园区,清江浦区枚皋东路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规,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全面贯彻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生根据录取情况分别在新庄校区、淮安校区就读。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读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达到双方毕业要求及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同时取得外方合作学校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确定本科招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重大事宜的决策。

第五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授权,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制定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类型招生简章、编制招生计划、确定录取标准和选拔办法、审核录取结果等本科招生具体事项。

第六条  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科招生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区、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综合考虑生源数量及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确定分校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九条  2023年学校继续在江苏省开展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在新庄校区学习,招生计划不超过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2023年学校继续在江苏省开展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脱贫地区学生专项计划,录取的学生在新庄校区学习。以上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正式公布的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预留不超过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高考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调档比例:学生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依据投档成绩安排录取专业。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我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区、市)没有明确的同分排序规则,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理工类、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综合衡量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其余省份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发展情况,择优录取。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选考科目要求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一)我校只认可生源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须根据生源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统考并成绩合格。

(二)考生文化分和艺术专业分均达到生源省(区、市)划定的相应批次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

1.生源省(区、市)有固定投档规则的,按照其固定投档规则进行录取,投档成绩同分情况下,我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同分排序规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

2.如生源省(区、市)无明确规定,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统考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加分(各省政策性加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仍相同,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2023年学校继续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简称UBC)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制五年,项目培养模式为“3+2”,前三个学年在新庄校区学习,第四学年起符合入学要求者赴UBC学习两年。

第十六条  报考我校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须经我校考核合格。进档后,按照学校当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规定的录取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照顾加分政策,进档考生按照加分后的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八条  英语专业只招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  以上录取规则与所在省(区、市)招生政策不符的,执行所在省份的招生政策。

 

第五章  录取与入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报到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心健康情况复查,不符合要求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网以及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

第二十五条  南京林业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任何以“南京林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学费标准为:

文科类专业5200元/学年,

理科类专业5500元/学年,

工科类专业5800元/学年,

艺术类专业6800元/学年,

农林类专业2500元/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26400元/学年。

一流学科、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根据南京林业大学2023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部分本科专业实行专业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前按专业大类收取学费,专业分流后按照所选择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住宿费:500-1500元/学年(视学生具体住宿条件确定)。

第二十七条  奖助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并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各类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学校每年发放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各类奖、助学金三十余项。学校绿色通道咨询热线:025-85427289。

第二十八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400-928-1115、025-85427320

 电子邮箱:zsb@njf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s://zsb.njfu.edu.cn

 微信公众号: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NFUZSB)

 微信小程序:南京林业大学本科招生

 监督电话:025-85428753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招生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仅适用于我校202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由南京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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