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含艺术(美术)类]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代码、性质、地址。
学校全称:淮阴工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049
学校性质:省属本科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枚乘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89号(北京路校区);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城河街1号(萧湖校区)。
第四条 淮阴工学院为江苏省属本科院校,坐落于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故乡—江苏省淮安市。2011年被批准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培养项目试点单位;是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试点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安徽、山东等24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淮阴工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招生工作制度,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条 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淮阴工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内各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录取。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淮阴工学院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四条 淮阴工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特殊专业体检及要求)。
第十五条 淮阴工学院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淮阴工学院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淮阴工学院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江苏省普通类本科二批考生进档最低要求是考生投档成绩达到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业水平测试必测科目成绩均须达到合格,选测科目等级达到“1B1C”(即一门选测科目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另一门选测科目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综合素质评价合格,投档成绩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
省内考生进档后,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择优录取,同分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外省考生进档后,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择优录取。
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该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其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条 江苏省艺术类本科考生进档要求是考生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最低控制分数线,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超过三门,综合素质评价合格,文化分加专业分之和达到我校最低投档线。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分加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专业志愿,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河北、山西、福建艺术类考生进档后,按文化总分加专业总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按文化分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淮阴工学院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淮阴工学院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淮阴工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淮阴工学院根据经江苏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苏价费[2014]136号、苏价费函[2013]83号)按学年收取费用(币种:人民币)
文科类专业 5200元,
理科类专业 5500元,
工科类专业 5800元,
艺术类专业 6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42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在原科类学费基础上增收2000元/学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200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助学体系,详见学生工作处网站(http://xsc.hyit.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讯地址:江苏省淮安市北京北路89号
邮政编码:223001
招生咨询电话:0517-83591026 0517-83591073
招生传真:0517-83591026
电子信箱:hgzsb@hy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517-83591013
招生监督邮箱:jiwei@hyit.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jc.hy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以及我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淮阴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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