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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城建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编辑整理:YK211 作者/来源:天津城建大学 录入时间:2023-06-2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方式,是学校开展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主动接受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天津城建大学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本科

  4.学校代码:10792

  5.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6.学校概况:

  天津城建大学位于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是天津市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始建于1978年,前身为天津大学建筑分校,1987年更名为天津城市建设学院,2013年更为现名。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发展城市科学、培育建设人才”为办学宗旨,以服务新型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为己任,建设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

  学校现设有15个学院、2个教学部(中心)和1个继续教育学院。在校生规模18000余人。学校现有10个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14个天津市一流专业建设点,3个新工科专业,1个新兴交叉学科专业,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7个天津市品牌专业建设项目和5个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专业建设项目,8个天津市优势特色专业和12个天津市应用型专业;6个专业通过本科专业评估(认证)。获评天津市教学名师15人、天津市教学团队16支、天津市教学成果奖29项。

  学校建设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生态城市、智慧城市、城市经济、城市文化7个学科群,13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有1个天津市一流学科(土木工程)、1个天津市一流(培育)学科(环境科学与工程)、4个天津市特色学科群、4个天津市服务产业特色学科群、6个天津市重点学科。学科专业布局与高水平城建特色大学建设相适应的,涵盖了学校的全部学科,符合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逻辑,有力支撑了学校办学定位和学校的优势特色。

  学校与21个国家的46所院校及机构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与国外18所大学开展了30个国际合作项目,其中与丹麦VIA大学合作举办的工程管理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已招生八届。2019年获教育部批准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天津城建大学国际工程学院”,开展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与澳大利亚悉尼科技大学联合建立了“基础设施防护和环境生物技术联合研究中心”,获批成为天津市第三批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与澳大利亚斯威本科技大学合作建立“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与智能建造技术中澳联合研究中心”,获批2020年天津市“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

  第五条  学校对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年限内,经审核达到所在专业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城建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招生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整个招生过程,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九条  学校2023年本科招生专业共57个。有16个专业按6个专业类招生,包括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类、电子信息类、设计学类、外国语言文学类;有41个专业按专业招生。各专业介绍详见天津城建大学招生信息网。

  第十条  按专业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指定专业,在完成专业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个人志愿和学业成绩,按照学校专业分流实施办法,在本专业类中选择具体修读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依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条件,以往年分省(区、市)招生计划数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编制2023年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规模,以及选考科目、报考要求等,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和调控生源质量等。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四条  录取时,学校依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并根据生源状况和预留计划情况,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考生的院校志愿录取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六条  专业志愿录取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原则,即在同一投档单位内,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或首选科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若无确定同分排序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和外语单科成绩,优先满足成绩较高考生的志愿。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专业志愿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为原则,按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队录取。

  第十七条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英双语教学,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应不低于90分(非150分满分的,按照相应比例折算),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2个专业的考生一般应具有徒手绘画基础。

  第十九条  非英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录取加分政策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详见《天津城建大学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班录取工作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学生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学校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录取审批单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对录取考生的体检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天津城建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复查,艺术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还将进行专业复试。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天津城建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办法》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艺术类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以及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天津城建大学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九条  收费标准

  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1.管理、经济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4400元;

  2.理工、外语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5400元;

  3.设计学类各专业:每生每学年12000元;

  4.软件工程(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8000元;

  5.土木工程(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风景园林(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每生每学年30000元;工程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0元。

  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天津市有关规定。

  1.4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

  2.6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

  以上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如天津市规定有调整,均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有关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3年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区、市)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录取政策相应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招生咨询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学校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津静路26号  邮编:300384

  学校网址:http://www.tcu.edu.cn

  本科招生网址:http://recruit.tcu.edu.cn/

  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2-23771790

  本科招生监督电话:022-23085062  23778079

  本科招生电子邮箱:zhb@t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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