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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含美术类)

编辑整理:YK211 作者/来源: 录入时间:2020-06-1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工学院;英文译名: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部标代码:11528;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办学层次:普通本科;学院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

  第三条 湖南工学院是一所经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招生专业以工为主,工、理、管、经、文、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四条 学历学位证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由学院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政策、制度和规定等,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制度、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上报招生有关数据,做好招生工作总结及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实行全程监督,规范招生行为;负责做好招生录取的信访、投诉接待及处理,维护学院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等,确定当年度招生规模。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院务会审定后,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院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各省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问题。

  第十一条 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各省(市、区)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根据教育部规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学院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我院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市、区)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五条 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原则上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为准,凡投档成绩未包含的政策加分不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第十七条 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投档分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九条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遵循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实行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英语、日语专业的考生限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院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产品设计专业录取原则:认可各省(市、区)艺术统考(联考)成绩,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如需学校确定投档规则,则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30%+专业统考成绩×70%);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专业、文化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原则上不限制。

  第二十三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文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学院各专业收费执行政府物价主管部门的审批标准,详见随我院录取通知书寄发的新生收费标准。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收费第一年执行吉首大学预科班收费标准;第二年起转入我院开始专业学习,收费标准同我院相同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优秀学生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按规定申请修读其他专业的课程和申请获得辅修证书、双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奖贷助学金政策、勤工助学等信息详见学院学生工作处网站。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地 址: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花路18号湖南工学院教学大楼916、917招生咨询服务办公室

  邮政编码:421002

  学院官网:http://www.hnit.edu.cn/

  招生网站:http://zs.hnit.edu.cn/

  E-mail : zs@hnit.edu.cn

  电 话:0734-3452028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南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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