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学院,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四道街9号。 第三条 学校实施省(黑龙江省)、市(哈尔滨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学校是一所多科性综合型兼有师范类,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有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下设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本校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协调处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制订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3.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则,不做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宣传和承诺。 4.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5.对录取新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资格复查。 6.组织落实省内、外艺术类专业术科考试工作。 7.配合、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尔滨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应的规定加分提档,进行专业投档时,以实际考分为准。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或相关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在院校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考虑录取院校二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定的专业分数级差。所有投档考生按实际考分排队,由高到低依次录取,第一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按规定专业级差依次考虑第二及以后各专业志愿。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英语、俄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招英语考生。 第十三条 录取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时根据当年考生实际情况制定英语单科分数线,即在英语单科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后,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关于省内、外(术科)单独测试的有关规定: (1)省外艺术类和黑龙江摄影专业考生须加试由我校组织的专业课(术科)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我校发给专业课(术科)考试合格证书。专业课(术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资格填报我校相应的艺术类专业志愿。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最低录取分数[FS:PAGE]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的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黑龙江省艺术设计、美术学、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等专业录取时,使用全省专业课(术科)联考成绩。录取时,在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黑龙江省招生办划定的艺术类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课(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往届考生的录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范围是黑龙江、山东、湖南、浙江、辽宁、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庆、福建、云南、内蒙古、陕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肃、贵州、广西、安徽、江苏、广东、海南、青海、宁夏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由学校颁发哈尔滨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了奖、助学金制度及国家助学贷款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学校网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起草,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就业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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