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第三条学校名称:华南农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4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邮政编码:510640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教育和研究生(硕士、博士)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华南农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广东省以外的省(区、市)录取批次,具体以各省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十六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相关规定详见《华南农业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五章
第十七条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艺体类(含美术类、音乐类、广播电视编导类、表演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本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本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录取原则:
普通类(文科类或历史类、理科类或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美术类专业、音乐表演专业(只招声乐方向和钢琴方向)、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艺术类综合分从高到低(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按术科统(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统(联)考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排序进行分专业录取。艺术类综合分的计算办法:①在以艺术类综合分排位进行投档的省(区、市),我校艺术类综合分为该省投档使用的艺术类综合分;②在分别使用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排序进行投档的省(区、市),我校艺术类综合分=高考文化成绩+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
表演专业在广东省、港澳台地区使用我校表演专业校考成绩录取,广东省、港澳台地区考生报考我校表演专业必须参加我校表演专业术科校考且取得合格证。在其它省(区、市)使用省级统(联)考成绩录取。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按艺术类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使用省级统(联)考艺术类综合分=术科省级统(联)考成绩×(高考文化分满分/省级统(联)考满分)×60%+文化成绩×40%;使用校考艺术类综合分=校考成绩×7.5×60%+文化成绩×40%。艺术类综合分相同,按术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术科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收国家专项计划、国家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执行。预科阶段培养地点为华南农业大学,培养时间一年,预科培养结业后转入本科阶段就读。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单独安排招生专业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只允许在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互转,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国际班专业学生可在国际班专业中互转或转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能转入非中外合作或非国际班专业。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国际班专业均使用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如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到低作调剂录取到招生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如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优录条件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按所在省(区、市)考试院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即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第六章
第三十条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我校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本校收费标准统一按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收费标准的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6061元/生·学年(其中,会计学(创新实验班ACCA)、金融学(创新实验班CFA)每年加收考证辅导培训费12000元/生?学年,收费年限四年);理工外语类专业6853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学年;农科类专业548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 65000元/生?学年预收学费。
中外学分互认国际班专业,国内学习期间,每生每学年除缴纳本专业学费外,按36000元/生?学年标准预收国际化培养费。国外合作大学学习期间,按国外大学收费标准向其缴纳相关费用。
我校人文与法学学院、动物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海洋学院部分相关专业实行学分制收费,学分学费标准为120元/生·学分,四年制约160学分/生。
住宿费:视不同住宿条件,收费标准为:700-1500元/人.学年;水电费视实际住宿情况收取。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具体以学校信息公开为准,如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标准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绿色通道”,承诺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020-85280083
第十章
第三十五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85283652
传 真:020-85283652
电子邮箱:zsb@sca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ca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scau.edu.cn
第三十六条学校纪检监察室、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在招生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联系人:李老师
监督电话:020-85283655
电子邮箱:jjjc@scau.edu.cn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七条 实施专业大类招生的专业,具体培养与专业分流方案由我校另行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本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由华南农业大学授权华南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最终以国家和有关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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