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民族大学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条款,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妥做好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结合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调整方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民族大学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第三条 校址: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7号,邮编100081;丰台校区,北京市丰台区魏各庄路,邮编100074。
第四条 学校教育部代码:10052
第五条 中央民族大学是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国家重点大学,下设有音乐、舞蹈、美术三个艺术学院,主要培养本科、研究生等高级艺术人才。艺术类各专业本科学制四年,文理兼招,合格毕业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中央民族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负责艺术类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校考合格名单确定原则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校考合格名单确定及分省计划制定原则:
2020年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计划招收本科生530人。其中:
(一)舞蹈学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含民族英才班)130人,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音乐学专业(含音乐教育民族班)37人,上述各专业共计167人均不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以不超过各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校考合格名单。
(二)音乐表演专业(含民族英才班)133人制定分省招生计划,音乐表演专业声乐方向(分男女)、器乐各方向(分器种)、民族英才班(分声乐类和器乐类)根据校考成绩全国排名,按照招生计划1:1的比例确定校考合格名单。
(三)美术类各专业180人(不含美术教育师范50人),根据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类型招生考试调整方案,将美术类招生总计划拆分成校考计划和统考计划。
1. 校考计划数参照2020年已参加校考考生数与近三年美术类专业报考人数平均值的比值确定,共60人,各专业亦按照其计划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使用校考成绩的各专业均不做分省招生计划,根据校考成绩全国排名,以不超过各专业招生计划1:4的比例确定校考合格名单。
2. 统考计划数为120人,统筹按照美术学类(含美术学类和设计学类各专业)制定分省计划【北京8,天津2,河北8,山西4,内蒙古6,辽宁6,吉林4,黑龙江4,江苏4,浙江4,安徽4,福建4,江西4,山东9,湖北4,湖南6,广东4,海南2,重庆3,四川5,贵州4,云南2,西藏2,陕西2,甘肃6,青海2,宁夏2,新疆5】,使用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择优录取,不再细分专业,考生入校后按照学院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及专业志愿确定专业。
3. 分省计划参照近几年我校美术类各专业在各省录取人数、各省美术统考考生人数及校考考点设置情况合理确定。校考考点所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和河南省原则上不再制定统考分省计划。在安排统考计划的省份,进入校考合格名单的考生可以兼报校考计划和统考计划,省级招办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考试
第八条 凡报考中央民族大学音乐类、舞蹈类和美术类各专业(不含使用统考成绩的美术学类、美术教育师范)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考试,进入校考合格名单者回生源地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凡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相关专业测试且要求合格的,考生需测试合格后方可报考我校。
第九条 我校京外考点所在省份对考生考点选择或专业报考有限定的,请参照省级招办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请考生向所在省级招办咨询。凡违反此项规定导致考生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第十条 民族英才班(音乐表演、舞蹈表演)只接受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考生必须在我校指定考点参加考试,按民族特色鲜明、专业成绩突出、评判标准高度统一的原则进行选拔,详情见当年各专业《招生简章》。
音乐学(音乐教育民族班)专业只接受少数民族考生报考。
第十一条 港澳台华侨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且进入校考合格名单的,还需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华侨学生考试(参加当年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考生在语文、数学、英文科目中任何一科达到“均标级”及以上可申请免试入学,具体录取方法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其联招考试成绩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
第五章 录取
第十二条 校考各专业除要求被录取考生思想品德优秀,体检合格外,基本录取原则如下:
(一)对校考合格名单中报考我校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二)各专业按校考成绩排队录取时,成绩相同时,先按少数民族优先、再按高考文化成绩与所在省本科一批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以各省相关规定为准)比值高者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文化课均按总分750分折合。
第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统考计划)录取原则:
(一)美术学类(不含美术教育师范):对报考我校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按照美术类省级统考成绩(省级招办另行规定的按照省级招办规定执行)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成绩相同时,先按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再顺次按文化课成绩、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美术学(美术教育师范)专业录取原则:符合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报考我校且高考投档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划定的相应批次文化录取分数线的考生,根据相应招生计划数按综合成绩排队录取,综合成绩=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统考满分×100+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满分×10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成绩相同时,先按少数民族优先,再顺次按美术类统考成绩、语文、外语科目成绩高者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高考使用民族语答卷的考生须提供教育部命题的国家通用语言考试成绩并合格。入校后进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不合格者须专门加强国家通用语言学习。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但入学后我校只提供英语教学,请考生酌情填报。
第六章 入学
第十六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学费标准按当年北京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执行。在校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品学兼优者可享受奖学金待遇。
第十七条 现役军人被录取后保留军籍,在校期间的待遇由选送单位负责供给,毕业后由选送单位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视觉传达设计专业按类招生,下设“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影像设计)”两个招考方向。采取统一报名、考试、评卷、录取,入校后根据校考成绩与志愿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应的计划数进入到上述两个招考方向学习,毕业时合格者发放相应招考方向毕业证书。
按照美术学类录取的考生入校后按照学院组织的专业测试成绩及专业志愿确定专业(含 “视觉传达设计”和“视觉传达设计(影像设计)”)。
第七章 违法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凡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作弊者,立即逐出考场,取消当场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通报省级招办并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组织全面复查,在专业考试或高考过程中违纪或舞弊者一经查实,一律根据教育部41号令、33号令及《刑法修正案(九)》相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详细招生计划、报考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报考信息以当年艺术类各专业《招生简章》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中央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10-68932902 68933922(传真)
本科招生网站:https://zb.muc.edu.cn
监察举报电话:010-6893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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