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等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伟大建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上海高考综合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加强规范管理,提升工作精细化水平,把广大考生和涉考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考试招生工作,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平安顺利、公平公正、规范有序。为切实做好202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现制定本办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与核定发布
(一)招生章程的制订
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合理制订本校2022年招生章程(以下简称“招生章程”)。
2022年本市继续向在沪招生院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高等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本校在招生工作中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相应办法。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向市教委报送本校招生章程及核准备案表(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正、副表见附件1、2)。
2.市教委于规定时间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核定备案工作。
3.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及时将经市教委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即“阳光高考”平台),且不得擅自更改。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应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地开展招生章程及有关内容的宣传,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市教委将适时对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执行和招生宣传情况进行督查。
二、考生报名与考试
(一)报名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工作有关安排,本市考生此前已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21〕38号)规定,完成了报名工作。若遇有特殊情况,各区教育局须于2022年5月15日前,填妥《区教育局特殊情况考生申请表》,报市教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考试招生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考试类别与科目
1.本科
2022年报考本科院校的高考成绩,由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和听说测试,下同)3门统一高考成绩和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科目成绩构成,总分为66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考试时间安排在7月;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其中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考生自主选择的3门选考科目,每门满分均为70分。
2.高职(专科)
2022年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考试。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不分文理,总分为450分。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其中一次考试已安排在1月份进行),选择其中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高考总分。
3.统一高考考试时间安排
2022年7月7日-9日举行全国统考,各科目考试时间为:
语文7月7日9:00至11:30
数学7月7日15:00至17:00
外语笔试(含听力)7月8日15:00至17:00
外语听说测试7月9日8:00起
三、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
本市2022年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办法详见市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上海市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核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各普通高等学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8号),202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政策严格按照附件3所列项目及要求执行,所有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和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高考加分工作,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落实“阳光公示”,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身份的联合审查,防范和打击身份造假。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市、区、校三级公示后方可予以确认。
教育部门要加强与民族、公安等部门的协作,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考试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要深入实施“高考护航行动”,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考试招生全流程服务。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营造良好的考试招生环境。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为考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志愿填报指导服务,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严禁与校外培训等社会机构合作,通过为考生提供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收取费用、谋取利益,提醒考生谨防“高价志愿填报指导”诈骗陷阱。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着力完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完善防疫工作方案。强化命题制卷、考点考场、评卷等场所防疫举措,做好考生和工作人员日常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考试招生场所消毒、防疫物资与场地配备等各环节工作,原则上安排接种过疫苗的人员担任考务工作。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要积极采取增设考场、评卷场所等措施,降低人员密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制定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疫情形势分析研判,做好应对准备,稳妥做好考试组织工作。开展全覆盖式防疫教育和防疫培训,确保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熟知防疫知识和操作流程,坚决守住不因组织考试引发疫情传播的底线。
着力完善考试安全管理制度。细化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关键环节、关键人员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强化考点考场管理和考场环境保障,做好设备维护和升级,有效屏蔽无线电作弊信号,加大人员入场检测力度,严格执行考生进入考点(考场)安全检查工作规范,强化考点手机存放管理,严防考生携带手机、高科技作弊器材等入场。加大考场巡视力度,通过视频监控、实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严查违规违纪行为。
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市教育考试院应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及安全监测,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切实做好数据备份。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肃招生纪律,认真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各高校要规范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广告或者宣传的表述应当严谨、规范,不得采取不恰当的方式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新生高额奖学金、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争抢生源。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和解读招考政策。认真落实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求,确保录取通知书寄递安全、及时、准确,并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严格执行国家、地方、高校和高中阶段学校等多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及招考机构、有关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根据招生类型不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区招考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对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2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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