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元现金加一份“帮忙关照”的考生名单,在艺考过程中,有26名学生被特别关照。
艺考不公平案件发生后,西固区检察院立案侦查了行贿人李某甲,以涉嫌行贿罪对其提起公诉。昨日,西固区法院公布该案判决,判处李某甲行贿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11月27日,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检察院向兰州市检察院移送一起艺考中发生的行贿受贿案件。
|
2015年12月1日,兰州市检察院交予西固区检察院办理。
|
2015年12月3日,西固区检察院立案侦查。该案的受贿人史某某是湘南学院财务处处长、事业单位干部,属国家工作人员。而本案的行贿人——李某甲,男,满族,北京市朝阳区人,住兰州市安宁区。
|
2016年1月27日,西固区检察院以李某甲涉嫌犯行贿罪,向西固区法院提起公诉。因本案缺少部分证据,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
|
2016年6月1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再次将法院移送审查。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在个人办学过程中,知悉湖南省湘南学院党委委员、财务处处长史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该院校在兰州艺考的情况后,先后6次向史某某行贿共计35万元好处费,同时附上一份希望关照通过的学生名单。
史某某利用自己身为艺考主考官的权力及在兰艺考负责人的身份,或者亲自给考生评分,或者向其他主考官打招呼要求特殊照顾,成功帮助该26名考生获取湘南学院艺术考试合格证,并跟踪落实,确保了上述考生中间其中2名考生向该校投档后的录取工作。
西固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帮助26名学生取得艺术类专业考核合格证,从而从26名学生家长身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给予自己协调帮助的史某某行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本案中,被告人在帮助26名学生取得艺术类专业考核合格证的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竞争优势并从中获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于本案的行贿数额问题,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结合同案史某某的供述,应当认定为35万元。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的罪名应为“介绍贿赂罪”,本案中,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甲所处的地位并非是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从而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
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甲并非只是出于中间位置,为双方牵线搭桥,也没有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不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关注中国艺考网(官网)
微信获取更多艺考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