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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市高考报名工作规定

编辑整理:YK211 作者/来源:天津市 录入时间:2022-10-30 点击数: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市招委关于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招委高发〔2021〕14号)等,现就2023年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1.下列人员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中阶段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考生,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10月31日(含)前取得我市常住户籍,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高二、高三年级2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②往届毕业生,须具有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持外省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的往届毕业生,须满足高中阶段毕业2年及以上。

  ③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须参加我市统一组织的9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各科成绩合格,并具有我市初中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持外省初中学校毕业证书的同等学力考生,须满足初中毕业5年及以上。

  (2)具有我市常住户籍和普通高中学籍,符合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少年班(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东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数学英才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报考资格的非应届毕业的高中在校生,可凭招生院校提供的资格考生名单报名参加普通高考。考生的高考成绩只能作为报考高校少年班或数学英才班的录取依据,不能作为当年在津普通高校招生其他院校录取的依据。

  (3)符合《关于蓝印户口学生在我市入学就读及参加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通知》(津教委中〔2009〕6号)规定的考生。

  (4)在津内地西藏、新疆高中班就读的毕业生,可以在津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但不在津参加高考录取。

  (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持天津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考生。

  2.下列人员不得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中阶段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6)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津教委职〔2006〕22号)招收的外省市学生。

  (7)其他不符合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人员。

  报考普通高等艺术(体育)院校(专业)的考生和港澳台籍考生,报名条件按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二、报名办法

  报名工作按照网上录入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的程序进行。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并现场确认,逾期不再办理。

  1.第一阶段:网上录入报名信息

  (1)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于2022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间,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进入天津市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根据要求和提示,录入报名信息。

  (2)考生须根据自身情况,在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3个科类中任选一类作为本人的报考科类;在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中任选一种作为本人的外语语种。考生须确保各项信息的完整、真实、准确,并将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提交。

  提交报名信息后,考生要在网上报名截止日期前,通过“网上支付”缴纳高考考试费。考生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否则报名无效。现场确认期间,各报考单位一律不接收现场补缴费。因本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已进行网上支付的考试费用不予退还。

  2.第二阶段: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1)已履行网上报名手续的考生,于2022年11月11日

  至11月15日期间,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学籍和学历的证

  件及证明等,到规定的地点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市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中学确认报名信息。我市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其学籍所在区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学校注册地与办学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办学地所在区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往届毕业生、同等学力考生等符合条件的其他考生在其户籍所在区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确认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接受报名资格审查,并按要求认真核对本人报名信息,无误后在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各接收报名的单位按统一的考生号编制办法赋予考生14位考生号,并进行电子摄像,考生电子照片以考生号命名,未进行电子摄像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高考。市高招办根据报名信息和电子照片,制成“2023年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凭准考证等证件参加普通高考。

  (3)报名单位须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我市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中学做出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其他报名考生由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其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由报名单位录入报名系统。各鉴定单位要对鉴定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按照教育部规定,被推荐的免试保送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单招考生,残障单招考生,职教师资单招考生,消防员单招考生也须办理报名手续,报名程序与普通考生相同。

  三、相关要求

  1.各报名单位要严格做好资格审查

  各报名单位要确保考生身份信息真实准确。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仪,并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中阶段照片的“三比对”;高中阶段往届生及同等学力考生等其他考生在现场确认时,报名单位须通过人脸识别、指纹采集等进行身份比对,确保报名人员为考生本人。

  各报名单位须按规定对考生的资格进行审查。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逐一审查每位考生的资格,逐项审查考生的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履行签字手续,并在考生高考报名信息确认表上加盖公章,对审查结果负责。所有审查材料要复印或拍照,永久留存备查。

  2.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资格复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等,须对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进行逐人复查。各区考试机构须对考生的报考资格进行复查,资格复查人员必须逐项复查考生的报名条件,对于户籍、学籍、实际就读、证件证明材料存在疑义的考生,要协调本区公安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及时核实确认。复查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对复查结果负责。所有复查材料要复印或拍照,永久留存备查。

  3.报名考生要按规定接受资格审查

  所有报名考生必须接受报名单位的资格审查,不接受资格审查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者,一律不得在津参加普通高考。考生本人须对填报和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考生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要在高考报名信息确认表上签字确认,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考生档案,一份在区考试机构永久留存备查。

  4.各相关单位及考生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

  各报名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我市及本区规定,提前通知考生现场确认时的具体防疫要求,并设置专人查验“天津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督促考生扫描“场所码”,进行体温测量。考生须及时关注报名单位的有关通知,提前了解现场确认时的防疫要求并严格执行,主动配合报名单位查验相关防疫信息。考生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确认报名信息前7天内做到非必要不离津,做好必要的个人卫生和安全防护。

  附件:天津市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考报名管理,规范我市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审查主体

  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考生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高中阶段学校往届毕业生、同等学力考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指定的报名单位负责,报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格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对考生的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进行复查,相应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学籍复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区考试机构负责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复查,区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考生资格复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审查办法

  1.各报名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对于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学籍所在学校须审查其户口簿、身份证、初升高录取名册或高中阶段转学记录,以及高中阶段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考生的户籍和学籍取得时间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高中阶段学籍照片“三比对”,身份信息要真实一致。

  (2)对于高中阶段往届毕业生,报名单位须审查其户口簿、身份证和高中阶段毕业证书,毕业年限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高中毕业证照片的“三比对”,身份信息要真实一致。

  (3)对于高中阶段同等学力考生,报名单位须审查其户口簿、身份证,我市统一组织的9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初中毕业年限须符合我市相关规定;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照片的“三比对”,身份信息要真实一致。

  (4)对于持蓝印户口考生,报名单位须审查其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和普通高中学籍或毕业证书,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须符合我市学籍和实际就读相关规定;须进行考生本人、身份证照片和普通高中学籍照片的“三比对”,身份信息要真实一致。

  报名单位对各类考生资格审查无误后,须进行登记造册,经审核人员、报名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单位和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复查。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等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复查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相关单位的学籍管理部门,须对高中阶段应届毕业生的学籍情况及实际就读情况再次进行核查确认,严禁“空挂学籍”或“人籍分离”考生报考;各区学籍管理部门须将高中阶段往届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考生信息,与全国学籍库进行比对,复核考生毕业证信息,确保考生毕业证书真实准确,严禁具有高中阶段学籍的考生以往届生或同等学力考生身份报名。

  (2)各区考试机构须逐人逐项复查各类考生的资格条件,对于户籍、学籍、实际就读、证件证明材料存在疑义的考生,要协调区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考生资格条件进行及时核实确认。对于不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一律不得予以报名。

  复核经办人员及复核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签字确认,并永久留存备查。

  3.各部门进行联合复审

  在各报名单位、区教育行政部门、区考试机构及相关单位

  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复查的基础上,市高招办将联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公安部门等按照教育部和我市有关规定,对考生的学籍、户籍情况进行复审,并将所有报名数据上报至教育部,进行跨省重复报名和违规情况筛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

  各类型考生具体审查事项见下表:

报考对象

审查事项

常住
户籍

应届毕业生

户口簿(须于2021年10月31日前取得户籍)、身份证、我市高中阶段应届学籍(须满足高二、高三年级2年学籍)、初升高录取名册或高中阶段转学记录、实际就读信息

往届毕业生

户口簿、身份证、高中阶段毕业证(外省证书须为2021年及以前取得)

同等学力考生

户口簿、身份证、初中毕业证书(我市证书须为2020年及以前取得,外省证书须为2018年及以前取得)、9门我市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报考高校少年班考生

户口簿、身份证、我市普通高中学籍、高校向所在中学发送的函件、高校提供的名单

蓝印
户口

应届毕业生

蓝印户口簿(2020年10月1日前取得)、身份证、我市普通高中学籍(2020年取得)、初升高录取名册、实际就读信息

往届毕业生

蓝印户口簿(2019年10月1日前取得)、身份证、我市普通高中毕业证、上一年度在津参加高考信息

其他

西藏、新疆高中班毕业生

身份证、我市普通高中应届学籍

在我市定居的外籍或港澳台籍考生

我市公安局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我市高中阶段应届学籍或高中阶段毕业证书等实际就读信息

  三、纪律要求及违规处理

  1.纪律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和学籍复查,严禁非正常学籍迁移,严禁空挂学籍,严禁人籍分离,严禁为不符合学籍和实际就读条件的考生办理报名资格复查通过手续。

  (2)各高中阶段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不得招收借读生、插班生、旁听生,不得违规自行接收非本校学籍的考生报名,不得将非本校学籍的考生宣传为本校生源,不得为非本校学籍的考生出具任何与高考升学有关的推荐证明材料。

  (3)各区考试机构和报名单位要严格资格审核,做好政策咨询和工作培训,不得随意放宽报名条件,不得随意简化工作程序;对于户籍、学籍、证件证明等有疑义的考生,要主动协调本区公安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等,及时进行核实确认。

  (4)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各区均须面向社会公布高考报名咨询服务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考报名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2.违规处理

  (1)对于空挂学籍、在学不在籍等违规考生,坚决予以清退。对于违规参加普通高考的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2)对于通过非正常户口迁移,提供假身份证、假学籍、假照片等虚假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证书等虚假材料获取高考资格的,一律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于在资格审查中失职渎职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为考生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考生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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